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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卫法监函[2010]15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政风行风热线》直播节目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广电总台2010年政风行风热线直播节目安排计划的通知》,省卫生厅将于2010年4月17日组织与省工商局、兰州市卫生局参加“整顿规范医疗诊所,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政风行风热线直播节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直播时间、地点、收听频率
  
  直播时间:2010年4月17日上午9:00-10:30。
  
  直播地点:主会场设在省广电中心省交广台《政风行风热线》直播间。各市(州)卫生局设立分会场(兰州市卫生局除外),确定一部固定电话,参会人员手机保持畅通。
  
  省交广台在各市州的收听频率为FM104.8,直播节目开始后也可登录飞天新传媒网站在线收听。
  
  主会场参会人员于当日上午8:20在省广电中心集合,8:50进入直播间。
  
  二、参加人员
  
  (一)进入主会场(省交广台直播间)的人员有:省卫生厅厅长、主管政风行风和主管执法监督、医疗服务的厅领导;法监、医管、医政、农卫、妇社、中医局、规财、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兰州市卫生局局长、主管政风行风和主管医院的局领导,法监、医政、农卫、中医、妇社处负责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及兰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人;省工商局商标广告处、法规处负责人。
  
  (二)进入分会场的人员有:各市(州)卫生局局长、主管政风行风和主管执法监督、医疗服务的局领导,法监科、医政科、中医科科长,各市(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
  
  三、答复种类、职责分工
  
  (一)现场答复的问题。政策法规解答;记者调查问题答复;听众热线电话和短信问题答复。
  
  (二)按照职责分工答复相关问题。主会场涉及医疗诊所服务质量、非法行医及医疗广告等问题由厅长现场指定相关人员予以答复;涉及各市、州的有关问题由节目组将电话直接接入分会场,由分会场负责人指定相关人员予以答复。
  
  (三)兰州市卫生局要预先安排检查组对辖区内重点诊所开展监督排查,并在节目直播时,安排两个检查组现场待命,做好随时开展现场检查的准备,与主会场进行联动。
  
  四、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各市州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政风行风工作,提高认识、明确职责、认真安排好分会场所有准备工作。各市州卫生局负责人要参加分会场现场答复及指挥活动。
  
  (二)认真准备、制定预案。各市州及有关单位要认真准备,熟悉相关政策和规定,了解掌握辖区内涉及医疗诊所服务质量、非法行医、医疗广告等方面相关情况及近期内受理举报投诉个案,组织制定政风行风热线直播预案,做好相应准备。
  
  (三)热情接听、认真答复。各市州及有关单位能在现场答复的问题,尽可能现场答复,不能现场答复的要做出限时办理的承诺,直播节目结束后,省纠风办督导人员将追踪报道,请各单位积极做好配合工作。4月26日前将所有问题的回复情况上报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回复版直播节目将于4月30日上午10:00-11:00举行。
  
  请各市(州)卫生局接此通知后务必于2010年4月10日前将分会场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参加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确定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报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联 系 人:高翔、王孟华
  
  联系电话:(0931)4818192(0931)4818529
  
  传真:(0931)4818559
  
  邮箱:gswstfjc@126.com
  
  甘肃省卫生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
  
  政风行风热线分会场联系电话及参会人员回执
  
  市、州卫生局
  
  一、分会场政风行风热线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二、分会场地址: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三、参会人员名单
  
  
  
  
  
  姓 名
  
  职 务
  
  单位
  
  联系电话
  
  手机
  
  
  
  
  
  
  
  
  
  
  
  
  
  
  
  
  
  
  
  
  
  
  
  
  
  
  
  
  
  
  
  
  
  
  
  
  
  
  
  
  
  
  
  
  
  
  
  
  
  
  
  
  
  
  
  
  
  
  
  
  
  
  
  
  
  
  
  
  
  
  
  
  
  
  
  
  
  
  
  
  
  
  
  
  
  
  
  
  
  
  
  
  
  
  
  
  
  
  
  
  
  
  
  
  
  
  
  
  
  
  
  
  
  
  
  
  
  
  
  
  
  注:请各市、州卫生局于2010年4月10日前将回执发至gswstfjc@126.com或传真至0931-4818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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