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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做好与完善后标识的使用衔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原有标识与完善后的标识推广使用的过渡期。对于已规范使用2006年版原标识的,在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使用,过渡期满应当使用完善后的标识。对于未使用标识或者使用标识不规范的,一律要使用完善后的标识。对于新建和改造的经营服务网点,要一步到位,规范使用完善后的标识。 (四)加强领导,健全标识推广使用工作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将标识推广使用工作摆上日程,根据《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供销合字〔2006〕31号),健全标识使用管理制度。继续将标识使用情况列入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和“新网工程”、“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网络薄弱与空白县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实施要求,对标识推广使用先进地区,总社将在其申报有关项目时给予适当倾斜。各省可设立推广和规范使用标识示范市、示范县,对积极推广并规范使用标识的单位给予奖励或扶持。县级社要切实做好本区域内基层社、经营服务网点标识使用工作的组织、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各地、各单位在标识推广使用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社合作指导部联系。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