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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文字号】 供销合字[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做好与完善后标识的使用衔接。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原有标识与完善后的标识推广使用的过渡期。对于已规范使用2006年版原标识的,在过渡期内可以继续使用,过渡期满应当使用完善后的标识。对于未使用标识或者使用标识不规范的,一律要使用完善后的标识。对于新建和改造的经营服务网点,要一步到位,规范使用完善后的标识。
  
  (四)加强领导,健全标识推广使用工作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将标识推广使用工作摆上日程,根据《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供销合字〔2006〕31号),健全标识使用管理制度。继续将标识使用情况列入系统综合业绩考核和“新网工程”、“千社千品”富农工程、网络薄弱与空白县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实施要求,对标识推广使用先进地区,总社将在其申报有关项目时给予适当倾斜。各省可设立推广和规范使用标识示范市、示范县,对积极推广并规范使用标识的单位给予奖励或扶持。县级社要切实做好本区域内基层社、经营服务网点标识使用工作的组织、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各地、各单位在标识推广使用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社合作指导部联系。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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