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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要掌握纳税人购进产品价格信息,参照标本价格信息,有针对性地实施日常税源监控,指导纳税人规范帐务核算,监督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避免纳税人利用虚抬购进价格的方式虚抵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稽查部门在实施稽查过程中,可以参照标本价格信息数据确定检查对象或检查重点。 第十八条 各市局应根据实际,将采集、汇总、公布等相关环节工作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 第十九条 国税机关公布的标本价格信息,为国税机关内部用于税源管理、税务日常评估检查、税务稽查等工作提供参考,不得用作他途。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采集、公布的价格均为含增值税价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 市国税局标本价格公布表 所属时间: 年 月 单位:元/公斤 产品名称 规格(或等级) 标本价格 最高价格 最低价格 备注 一、植物油原料 1、大豆 2、花生 3、籽棉 …… 二、禽畜 1、鸡 2、羊 3、猪 …… 三、棉花 1、籽棉 2、皮棉 …… …… 附表二: 标本纳税人重点农产品价格采集汇总表 年月单位:公斤、元、元/公斤 标本纳税人重点农产品价格采集汇总表 年月 单位:公斤、元、元/公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