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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在外滩风景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应当征得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在外滩风景区内占用道路举办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等活动的,应当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核发。 在外滩风景区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在外滩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悬挂、张贴宣传品; (二)因建设、修缮、养护等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三)因公共利益需要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外滩风景区内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遮阳棚、招牌、画廊、公告栏等公共设施,应当由设置单位定期进行清洗、保养和更新,保持其整洁、完好。 各有关单位在外滩风景区内对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作业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文明施工,保证环境整洁、道路畅通和游客安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黄浦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