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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企业创办人为在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含两年)的往届毕业生; (三)企业创办人或团队所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 (四)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五)企业一般应为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双实双业”基地认定的程序: (一)申报“双实双业”基地的单位向本地区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对报告进行初审,将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名单及材料,正式行文报送教育部、科技部; (三)教育部、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四)教育部、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认定名单并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双实双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教育部、科技部对基地进行定期评估,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基地进行表扬,对达不到条件的基地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条件的将撤销“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称号。 第十二条 “双实双业”基地实施统计年报制度。教育部、科技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本地区主管部门负责于每年3月31日前组织上报本地区基地的上年度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对在“双实双业”基地申报、认定和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出,取消其申报资格或“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称号。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双实双业”基地依托单位的申报项目。 第十五条 鼓励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其劳务费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按规定从项目中列支,具体办法按国科发财〔2009〕97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教育部、科技部把“双实双业”基地的建设列入相关单位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教育、科技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申请报告 (格式)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日期: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二O一O年制 一、申请单位信息简表 申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联 系 人 手机 邮箱 员工总数(人) 批准成立时间 单位性质 □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其他 合作高校名单 设有专门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基地建设和管理 □是 □否 提供实习就业岗位的企业数(家) 提供实习就业的岗位数(个) 年实训人数(人次) 提供的创业场地面积(平方米) 大学生创业企业数(家) 房租减免期限(月) 公共设施或设备 □有 □无 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有 □无 专业服务与咨询 □有 □无 地方政府支持鼓励政策 □有□无 高校支持鼓励政策 □有 □无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省级教育、科技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二、申请报告提纲 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机构设置和管理团队、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园区内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和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及水平等基本情况;园区内硬件基础设施、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产业化支撑服务平台等创新创业环境。 2.前期工作基础:包括与高校的合作情况,已开展的促进高校学生实习实训、创业就业的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提供给学生创业用的场地面积、接收学生实习企业的情况、每年接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学生创业企业等情况,若干典型的学生创业实习案例。 3.基地发展规划: 基地建设的发展思路、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近期拟开展的主要工作等。 4.地方政府和高校的支持情况: 包括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资源开放、对基地的投入等。 5.其他 6.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2)与高校签署的开展大学生实习实训、创业就业合作文件的复印件; (3)高校学生创业企业汇总表(包括:企业名称、注册时间、注册地址、技术领域、入园时间、租用园区面积、租用园区场地年限)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园区与学生创办企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创办人及团队学历证书、学生证复印件及所占企业股份证明材料; (5)提供学生实习、就业岗位的企业汇总表(包括:企业名称、注册时间、注册资金、技术领域、入园时间)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提供实习或就业情况汇总表(学生姓名、学校名称、学号),企业与就业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7)地方政府、高校支持和鼓励学生实习实训、创业就业的政策材料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