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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流通[2010]23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4
【实施时间】 2010-04-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4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世博期间加强药品零售有关规定通知

各分局、药品零售企业:
  
  为确保世博会期间药品零售市场药品经营质量安全可控,确保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行为文明规范,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药品零售企业依法经营要求重申如下:
  
  一、必须继续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及我局《关于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试行意见》(沪食药监流通[2005]783号)的有关规定。
  
  凡已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驻店药师应当凭购药者提供的处方销售。对提供《就医记录册》(病历卡)购买处方药的,驻店药师应核对其医嘱,就医日期在3天之内的医嘱视同处方登记销售,售药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可追溯;对销售治疗慢性疾病的药品,可不受就医日期限制。
  
  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列入兴奋剂目录的药品单方制剂,必须凭处方销售,不得凭《就医记录册》(病历卡)销售。
  
  三、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同类药品,一次总量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对一次超限量销售且分次付款结算的行为将视作违规,应严加查处。
  
  四、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必须提供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批号、价格等内容。
  
  各分局要加强对辖区零售药店的监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发现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严处。
  
  请各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药品零售企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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