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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10]277号
【颁布时间】 2010-04-1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培训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6.第六期:职业中毒诊断人员培训班
  
  (1)时间:5月17日报到,5月21日撤离;
  
  (2)地点:呼和浩特市;
  
  (3)参加人员: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现从事职业中毒诊断的相关人员,准备承担职业中毒诊断和防治的相关人员。
  
  7.第七期:物理因素及其他职业病诊断培训班
  
  (1)时间:5月21日报到,5月25日撤离;
  
  (2)地点:呼和浩特市;
  
  (3)参加人员: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现从事物理因素及其他职业病诊断的相关人员,准备承担物理因素及其他职业病诊断和防治的相关人员。
  
  8.第八期:职业健康监护培训班
  
  (1)时间:另行通知;
  
  (2)地点:另行通知;
  
  (3)参加人员: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现从事职业中毒诊断的相关人员,准备承担职业中毒诊断和防治的相关人员。
  
  9.第九期:职业健康监护培训班
  
  (1)时间:另行通知;
  
  (2)地点:另行通知;
  
  (3)参加人员: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现从事职业中毒诊断的相关人员,准备承担职业中毒诊断和防治的相关人员。
  
  六、培训要求
  
  1.每期培训班至少培训5天,不少于30学时;
  
  2.从国家统一编制的考试题库中抽取考试题进行考试,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证书。要求培训考试合格率达到80%以上;
  
  3.每期培训班学员填写调查表,回收率不低于70%;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填写评估表;
  
  4.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及时总结,整理档案材料。材料包括培训实施方案、管理机制、各期培训班通知、学员名单、日程安排、课件与案例、总结与纪要、评估报告、影像资料及所有形成文字的电子材料等;
  
  5.学员差旅费用自理,食宿统一由培训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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