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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旅游局
【颁布时间】 2010-04-09
【实施时间】 2010-04-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6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旅游局关于星级饭店做好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工作通知

本市各星级饭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结合本市星级饭店的实际,现就本市星级饭店做好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用语规范要求:
  
  1、接电话(包括总机)首句使用普通话(如:您好!);
  
  2、接待外地客人使用普通话;
  
  3、各类会议的主持和发言使用普通话;
  
  4、各项宣传促销活动使用普通话;
  
  5、在媒体发表讲话或接受媒体采访时自觉使用普通话。
  
  二、用字规范要求:
  
  1、各类文书档案用字要规范;
  
  2、公文、印章、名片用字要规范,不得出现繁体字;
  
  3、对外宣传的文字资料用字要规范,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错别字;
  
  4、内部刊物、印刷品用字要规范;
  
  5、奖牌、奖状、证书、铭牌等用字要规范;
  
  6、招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宣传标语、宣传品等用字要规范;
  
  7、店招、霓虹灯、广告牌用字要规范;
  
  8、网站网页的各项用字要规范。
  
  三、公共场所英译和公共标志规范要求
  
  根据《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DB31/T457-2009,简称《规范》)制定的标准,对本单位的各类服务设施标志用字,包括店招、指示牌等以及服务用语中的中、英文使用进行自查,对不规范现象及时进行整改。《规范》可从上海语言文字网www.shyywz.com首页下载,其中涉及旅游类的有第一部分(通则)、第二部分(实体名称)、第四部分(旅游)和第十部分(商业服务业)。具体要求如下:
  
  1、凡《规范》中有翻译标准的,严格按照执行;
  
  2、凡《规范》中未涉及的,要求翻译准确,不得产生歧义;
  
  3、部分中文翻译成英文将产生歧义的,就不必配英文翻译;
  
  4、有些指示牌是全英文的,需要更改为中英文的。
  
  语言文字是文化的载体和民族的标志,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以及民族自信心、民族认同感的培养等具有重要影响。值此世博之际,希望各单位结合实际进行自查自纠,提高广大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正确、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尤其要重视招牌、指示牌、店招、菜单等的用字规范以及接待客人、接电话等的用语规范等,以更好地展示上海旅游业的良好形象。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旅游局
  
  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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