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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6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务车辆编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各民主党派、各类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公务车辆编制管理,规范行政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数量和配置标准,现就加强公务车辆编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抚顺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抚委办发〔2008〕42号),按规定的编制、标准配置公务用车。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总量控制。
  
  二、简化行政事业单位更新车辆手续。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要坚持“交旧购新”的原则,依据市废旧物品回收单位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行政事业单位交回的旧车,批准更新车辆,同时出具《抚顺市公务车辆编制核定通知书》, 并对收取的旧车辆进行统一评估和拍卖。市财政局业务部门和县区财政部门对购置的车辆提出资金审核意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抚顺市公务车辆编制核定通知书》核发车辆牌证。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市本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旧车辆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取消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配备排气量在2.2 升以下小汽车和大轿车的编制管理。企业购置的排气量2.2 升以下车辆办理牌证时,填写《抚顺市企业购置公务车辆备案表》,分别由市财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要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外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企业或下属单位名义购置车辆。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车辆编制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购置排气量在2.2 升(含2.2 升)以上的小汽车和大轿车,须经市政府公务车辆编制领导小组审批,由市财政局、市纪检委、市公安局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联合审批小组)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具体程序是:
  
  1. 购车单位提交《抚顺市购置公务车辆联合审批表》, 详细填写本单位车辆定编数、实有车辆数、申请购车数、车辆品牌、购车金额、资金来源、车辆型号、排气量、车辆来源和申请购车理由。
  
  2. 联合审批小组各成员单位对购车单位购车情况进行审批。
  
  3. 政府采购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拟购置的车辆进行统一采购。
  
  4. 购车单位除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落户手续外,必须提交市财政局出具的《抚顺市公务车辆编制核定通知书》,方可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车辆编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超标购置车辆落户手续。
  
  5. 联合审批小组成员单位每半年向市政府和省车辆联合审批小组对口成员单位报告一次公务用车审批工作情况。
  
  五、市政府成立公务车辆编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吴光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宋庆延担任,成员有市纪检委副书记孟昭方、市财政局副局长杨丽波、市公安局副局长邵希默。市公务车辆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六、凡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购置或以个人名义购置公务车辆的,除没收购置的车辆外,市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 抚顺市企业购置公务车辆备案表
  
  2. 抚顺市购置公务车辆联合审批表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抚顺市企业购置公务车辆备案表
  
  编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类型
  
  
  
  单位组织代码证
  
  
  
  
  
  企业住所
  
  
  
  联系人及电话
  
  
  
  
  
  汽车种类
  
  
  
  单 位
  
  辆
  
  本次备案数
  
  
  
  
  
  汽车名称
  
  
  
  金 额
  
  
  
  排气量(升)
  
  
  
  
  
  物资来源
  
  
  
  使用性质
  
  
  
  备案日期:年 月日(有效期限30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企业留存。
  
  附件2:
  
  抚顺市购置公务车辆联合审批表
  
  填表部门:(盖章) 主管负责人:经办人:
  
  
  
  
  
  单位名称
  
  
  
  
  
  车辆定编数
  
  
  
  实有车辆数
  
  
  
  本次申请数
  
  
  
  
  
  车辆品牌
  
  
  
  购车金额
  
  
  
  资金来源
  
  
  
  
  
  车辆型号
  
  
  
  排气量
  
  
  
  车辆来源
  
  
  
  
  
  申
  
  请
  
  理
  
  由
  
  
  
  
  
  市
  
  财
  
  政
  
  局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
  
  纪
  
  检
  
  委
  
  意
  
  见
  
  单位(盖章)年月 日
  
  
  
  市
  
  公
  
  安
  
  局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审批范围: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各民主党派、事业单位新增车辆。⑵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超标车辆。
  
  2. 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市财政局、市纪检委、市公安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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