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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9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6
【实施时间】 2010-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通知

[接上页]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全市校安工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安工程的实施,校安工程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校安工程的领导,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定期研究解决校安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当前要抓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除2008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外,所有未经合规鉴定的校舍都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建立档案。二是对发现的所有安全隐患都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排除。三是所有D级危房和其他不能安全使用的校舍必须立即停用,停用后需要重建的,应当重建;没有力量立即重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负责为学生安排其他安全适宜的学习用房。四是建立校安工程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校安工程按计划推进。一是把校安工程资金列入区县(自治县)年度财政预算。二是积极落实工程实施中的各项税费减免政策,对工程涉及的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相关费用,本着“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给予支持。三是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和使用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有限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
  
  (三)严格质量检查验收,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要坚持质量第一,狠抓质量管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工程建设管理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推行“统一办理前期手续、统一招标确定设计单位、统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统一招标确定监理单位、统一校安工程建设标准”的“五个统一”工作模式,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坚持校舍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的原则,确保学校加固改造一所,验收合格一所,安全达标一所。
  
  要充分发挥城乡建设、安全监督等部门的作用,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目标责任和安全措施细化分解,并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要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工程项目管理和施工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合理组织施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排查工地及周边安全隐患,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严格隔离施工区和教学区,消除违章作业行为和不安全因素,防范施工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在校师生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加强工程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对校安工程的督查督办,确保全市校安工程按计划保质保量推进。对因校安工程推进不力造成学校危房倒塌或防范不力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区县(自治县),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领导责任;对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校安工程实施的行政监察和专项审计;安全监督部门要对施工现场进行督查,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收集汇总全市校安工程推进情况,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工作不力、工程进度缓慢影响全市校安工程进度的区县(自治县)予以通报批评。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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