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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46号
【颁布时间】 2010-04-15
【实施时间】 2010-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采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煤沉陷区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采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煤沉陷区用地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煤沉陷区用地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采煤沉陷区用地管理,规范采煤沉陷区建设行为,根据《抚顺市采煤沉陷区管理规定》,现就加强采煤沉陷区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在采煤沉陷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及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单位或个人向项目所在区政府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区政府根据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项目建设必要性,提出项目申报意见。
  
  (二)项目单位或个人根据区政府意见向市采沉办提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自然情况、建设规模、用途、地点和拟用地平面图。
  
  (三)市采沉办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有关要件后,对项目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的相关情况和要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四)市采沉办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根据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规划、地下开采情况及地面监测情况对项目进行初审,10-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填写《临时用地项目审批表》,并转市规划局报建。
  
  (五)市规划局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对项目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提交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市国土资源和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项目建设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市规划局办理相关手续,到市采沉办领取采煤沉陷区临时用地使用证,交纳临时用地使用费(采煤沉陷区治理统筹费),各种手续齐全后,市采沉办下达开工建设通知书。
  
  (七)在已获得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改扩建项目,须报经市采沉办批准方可开工建设,改扩建项目使用年限不得超过用地使用年限,否则视为违法建设行为。
  
  二、加强临时用地使用费征管
  
  (一)对采煤沉陷区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收取临时用地使用费(采煤沉陷区治理统筹费),收费标准按当期土地市场评估值收取。
  
  (二)临时用地使用费(采煤沉陷区治理统筹费)统一纳入市财政采煤沉陷治理资金专户管理,用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集体土地和企业用地上新建项目,其临时用地使用费(采煤沉陷区治理统筹费)由市采沉办统一收取,其中,缴纳额度的85%由市采沉办返给用地单位,剩余15%上交市财政采煤沉陷治理资金专户。
  
  采煤沉陷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为5年,期满经市采沉办复审批准后可延续使用。
  
  三、加强违法占地查处工作
  
  (一)建立采煤沉陷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市采沉办加强行政执法巡查巡视,及时制止采煤沉陷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二)采煤沉陷区出现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原则上依法拆除。对于符合采煤沉陷区生态治理专项规划和综合治理专项规划的项目,如项目单位或个人积极配合执法并提出补办手续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后,经自愿申请,可按采沉临时用地审批要求补办手续。对于不符合采煤沉陷区生态治理专项规划和综合治理专项规划的项目,市采沉办填写《采煤沉陷区违占违建案件执法建议书》,移交所在区执法分局依法查处,市采沉办给予配合。案件查处完结后,相关执法分局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市采沉办备案。
  
  
市 采 沉 办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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