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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章 办理工作标准 第十九条 对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按照A、B、C三种类型掌握办复标准。 (一)A类,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2.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3.所提建议和意见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 2.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 4.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C类,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难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 2.要求解决的问题,因受国民经济计划、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 3.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抚顺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抚政办发〔1996〕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据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办理工作的规定,参照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