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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7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关于申报和推荐2010年度总局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的通知

4月15日,广电总局科技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发出《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申报和推荐2010年度总局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的通知》,现将申报2010年度总局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推荐单位
  
  总局金鹿奖推荐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二、申报和推荐的办法和原则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奖励办法(试行)》(见附件)开展本年度金鹿奖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奖励办法和申报表格见附件,可从总局网站下载。
  
  网址:http://www.chinasarft.gov.cn/
  
  三、奖励类别和推荐节目限额
  
  2010年度金鹿奖共设立三大奖项:
  
  (一)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包括:语言、音乐、戏曲、广播剧、片花广告、环绕声六类节目。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各直辖市、各省级广播电台和计划单列市广播电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可直接申报,每类可选送两个节目。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对其所辖广播电台录制的节目按类进行初评,从中每类选拔两个节目(不含上述直接申报节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统一申报。
  
  每个单位每类最多申报两个节目。
  
  (二)广播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各直辖市、各省级广播电台和计划单列市广播电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可直接申报一套节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可选拔两个电台的播出节目(不含上述直接申报节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统一申报。
  
  (三)金鹿综合大奖
  
  获奖节目综合得分前三名的单位获金鹿综合大奖,获奖人员名额不超过10名。
  
  (四)组织奖
  
  组织推荐及时、材料齐全、推选节目获奖率高的推荐单位获组织奖。
  
  四、 各类奖项申报完成人的限额
  
  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申报该奖项的人员名额为:每个节目不超过3名。
  
  播出技术质量奖,按照参评电台所办节目播出套数(收费节目除外)申报获奖人员。
  
  10套节目以上,不超过15名
  
  7-9套节目,不超过10名
  
  6套节目以下,不超过6名
  
  五、金鹿奖申报要求
  
  1、参评节目应以CD音频光盘为载体,每盘只录一个节目,并在盘盒中注明参评单位、节目名称、类别及时间长度。
  
  2、播出技术质量奖节目录制时间定为:2010年6月30日上午6:20分至7:30分(新疆、西藏地区可根据本地情况推后2小时),要求连续录制70分钟;录制节目必须是本台同期播出的一套(新闻)综合类节目。
  
  3、各类表格要用计算机填写、打印,并按各申报表中注明的要求逐级上报签字、盖章。各类申报表要求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地址:jinlujiang@cnr.cn
  
  六、各类奖项申报材料的报送地址和联系人
  
  申报材料的寄送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刘朝晖 李敏 收
  
  联系人及电话:
  
  刘朝晖: 010-86090845, 13911773361
  
  李 敏: 010-86090857 13621223303,传真010-86095353
  
  七、申报和推荐截止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7月10日,以当地邮戳为凭,逾期不再受理。
  
  八、科技司联系人及电话
  
  本通知相关要求由科技司负责解释,联系人为:
  
  盛志凡 彭志敏 010-86092769 010-68016436(传真)
  
  附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奖励办法(试行)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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