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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厅原[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7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禁止将落后炼铁高炉转为铸造生铁用途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加快淘汰落后钢铁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突破口,是推进节能减排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按期完成淘汰落后钢铁产能任务,我部于2010年3月31日在北京召开了原材料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座谈会,预下达了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2010-2011年目标任务,要求各地抓紧工作,摸清家底,将年度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并将分解落实的年度指标尽快反馈,我部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最终下达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但是,在一些地方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了将国家明令淘汰的小高炉以炼铸造铁为名躲避淘汰的情况,严重干扰了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悖,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影响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措施加以制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的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淘汰落后产能的方针、政策、标准、指标均要以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正式发布文件为准,中国铸造协会下发的《关于推进优质铸造生铁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函》(中铸协字〔2009〕88号)不能作为各地免于淘汰落后生铁产能的依据。
  
  二、各地要抓紧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预下达的今明两年淘汰落后产能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确定的目标,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其中,2010年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各地要对本地区的落后钢铁产能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搞清现有落后炼铁、炼钢产能基本情况,其中包含生产铸造铁的小高炉,在此基础上核定我部下达的淘汰落后的年度进度计划,我部将根据各地反馈情况,统筹研究后尽快正式下达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年度指标。
  
  三、有关生产铸造生铁问题,我们将在淘汰落后产能指标下达后,结合炼铁、铸造行业的实际情况,统筹研究解决生产铸造铁问题。在此期间,任何协会和组织不得擅自确定落后小高炉免予淘汰的标准和名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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