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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于讨论的事项或者案件,如果检察委员会认为不需要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可以责成承办部门处理。 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再行审议或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如果委员意见分歧较大,应当再行讨论。 第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纪要稿须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各委员和有关厅、室、局。承办单位应当将会议纪要附卷备查。 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以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形式通知承办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执行。承办部门或有关单位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有异议,可按照有关程序提请检察委员会复议。 承办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向检察委员会秘书处通报执行情况。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均须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