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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价格[2010]84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7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规范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现就加强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认识
  
  法定节假日是旅游出行的集中时期,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也是广大游客出行关注的热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当前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确保法定节假日期间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的基本稳定,为人民群众出行营造安定、祥和的氛围。
  
  二、规范门票价格管理
  
  (一)调整门票价格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凡调整门票价格时,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地方性法规执行。
  
  (二)落实门票价格“一票制”规定。游览参观点应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的,要按程序严格审批。凡设置园中园门票及联票的,要实行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联票价格要低于相应各门票价格之和。各地不得将不相关的游览参观点捆绑为一个游览参观项目并收费。
  
  (三)完善门票价格统计报告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要求,每年5月底前汇总本地区门票价格情况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为及时掌握门票价格变动情况,各地要在发布调价文件的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门票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也要主动掌握门票价格变动有关情况,做好引导和监督工作。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门票价格变动情况,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门票价格变动情况向我委(价格司)报告一次。
  
  三、落实法定节假日期间道路客运价格政策规定
  
  各地应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相关规定,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道路客运票价应继续按照平时价格政策执行,一律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道路客运加班车及定线旅游客运票价,严格按照同一线路或者区域内的道路客运正常班车票价执行;继续按规定,落实对儿童及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的减免和优待政策,经营者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条件拒载。
  
  四、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游览参观点、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在售票处及客运站、客车等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明票价种类、服务项目、价格水平、售票办法、优惠对象、优惠幅度,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同时,还要标明游览参观、道路客运过程中所有有偿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隐瞒或者欺诈等方式,对消费者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五、引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和道路客运合理确定票价水平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单位和道路客运经营者合理确定票价水平,加强自律。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单位从低确定门票价格,调整门票价格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集中提高门票价格,并对老年人、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未成年人、学生、残疾人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给予票价优惠等。
  
  六、加强对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门票和道路客运价格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违反规定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高价格,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一票制”规定和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违规调整门票价格、道路客运价格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
  
  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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