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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总工会关于深入推进“五个重庆”建设劳动竞赛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深入推进“五个重庆”建设劳动竞赛的总结表彰
  
  (十三)加大对劳动竞赛活动的表彰奖励力度,切实做到将劳动竞赛活动与劳动模范、先进集体评选相结合,与“金牌工人”、“技术能手”、群众性科技创新成果评选以及命名“创新工作室”等相结合,与技能评定、效益工资、晋职晋级相结合。
  
  (十四)在劳动竞赛活动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及时召开劳动竞赛总结表彰大会。对劳动竞赛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班组,分别授予“重庆五一劳动奖状”、重庆市“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同时,适时评比表彰“平安重庆”建设十大卫士,“畅通重庆”、“健康重庆”、“森林重庆”、“宜居重庆”建设4个方面的十大能手,分别授予“重庆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对成绩突出的,优先推荐为“重庆市劳动模范”。
  
  (十五)对市级行业性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的前三名,分别授予“重庆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十六)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整合各类资源,大力宣传在劳动竞赛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和优秀成果,充分展示广大职工在竞赛活动中的主力军风采,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的示范带动作用。
  
  六、深入推进“五个重庆”建设劳动竞赛的经费保障
  
  (十七)加大劳动竞赛经费的筹集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级财政拨付一点、工会组织筹集一点、参赛单位补助一点”的原则,筹集劳动竞赛经费;企业按照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原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总工发〔1994〕12号)明确的“劳动竞赛奖金从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商定”的原则,合理提取和使用劳动竞赛经费,确保劳动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加强对劳动竞赛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竞赛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十八)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激励职工积极参与劳动竞赛和科技创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对职工科技创新的奖励力度,推进职工创新成果参与分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劳动竞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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