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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调结构、优环境、惠民生”的战略举措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沈阳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和重点
  
  清理的范围是:
  
  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不一致的内容;
  
  (二)阻碍国企改革和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科技创新、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三)不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容;
  
  (四)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相符合的内容;
  
  (五)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不平等的内容;
  
  (六)超越《立法法》规定的地方立法权限的内容;
  
  (七)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内容;
  
  (八)应当清理的其他内容。
  
  二、清理的时间和方法
  
  (一)时间:本次清理从今年3月10日起至5月10日结束。
  
  (二)方法:各地区和部门由其法制机构组织进行自查,提出处理建议,自查结果上报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上报市政府作出决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这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我市建设良好的“软环境”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需要,是关系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事业不断进步,实现市委、市政府政府提出的“两个5000亿”目标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要建立健全清理工作责任制,逐件逐项进行清理,不得漏件漏项,要确保清理质量。
  
  (二)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地区和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专人进行清理,必要时可通过召开研讨会、执法一线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科学合理的废止或者修改意见,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其清理结果要按要求填写清理报告单,于5月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清理工作的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爽电话:22512715 (立法一处) 王志军电话:22533293(立法二处)
  
  
2010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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