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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你们《关于申请设立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本机关研究决定: 一、准予设立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二、派驻律师:付牙、吕昕睿、郭建炜 三、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四、负 责 人:付牙 五、注册资金:30万元 六、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业务 七、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599号供销大厦1009室 八、日常监督管理机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 请你们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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