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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8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公共交通覆盖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民营班车企业驾驶员由原企业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岗位进行安排,愿意从事公交驾驶工作的驾驶员由公交集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乘务员由原企业合理安排就业岗位,原企业无法安排的,妥善处理相关关系后,由当地政府(包括北部新区管委会)通过多种方式创造就业机会帮助其再就业。愿意从事公交服务工作的,公交集团在招聘公交服务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六、任务分工
  
  (一)核定车辆数据。
  
  市运管局负责清理纳入置换范围的班车数据,由市交委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审核确定。
  
  (二)办理相关手续。
  
  市运管局负责为纳入置换范围的班车办理终止营运和出租汽车置换手续,为纳入改造范围的班车办理营运性质变更手续。市公安车管部门负责办理车辆报废注销或车辆性质变更手续。
  
  (三)优化公交线网。
  
  由市交委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国资委、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以及重庆交通开投集团,根据班车退出的实际情况和市民出行需求,进一步制定和优化公交线网,合理配置车辆,确定合适车型,及时补充运力,具体由重庆交通开投集团组织实施。
  
  (四)妥善处理关系。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指导、督促班车客运经营户妥善处理与原经营者、责任人和驾乘人员的相关关系,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予以支持配合。
  
  (五)加强执法监管。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班车客运经营业户做好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市公安交管和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路面监控,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保障安全运行。
  
  (六)切实维护稳定。
  
  由市维稳办牵头,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交委、市国资委、市工商联配合,制订维稳方案和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七、政策规定
  
  (一)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前审批,但未确定线路经营期限的班车,按《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运〔2006〕47号)规定,从车辆行驶证上的登记入户时间计算,经营期限为8年。2004年7月1日后审批的班车,经营期限为5年。
  
  (二)出租汽车置换工作应平稳、有序实施。当主城区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高于60%时,市运管局按程序实施置换,等于或低于60%时,置换工作暂停。置换工作暂停时,终止营运的班车保留置换资格,待置换工作重新启动时实施置换。
  
  (三)此次置换的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经营期为8年,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为每年15000元。
  
  (四)此次置换的出租汽车客运指标由市运管局发放“重庆市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车辆统一使用专用的“T”牌照,车型为市政府指定车型。
  
  (五)纳入此次置换范围的班车经营业户(含个体经营业户),不具备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资格的,依照本方案置换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后,凡符合《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项条件的,由市运管局为其办理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许可手续。
  
  (六)本工作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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