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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规划字[2010]9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监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强化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最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明确了不同级别事故的报送时限和现场督导要求,对事故举报核查和瞒报事故的查处作出了明确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提高事故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各级安监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值守,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特别是在节假日或事故应急救援特殊时期,确保有局领导带班在岗值守,及时处置事故信息。
  
  (二)及时准确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安监局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总局21号令)规定的内容报告事故信息,较大事故上报省局时限不超过4小时,重大及以上事故上报省局时限不超过2小时,同时加强对事故最新情况的跟踪调度,做好事故信息续报工作。
  
  (三)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情况通报制度。省安委办将对各设区市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定期向当地政府通报,并作为年度工作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二、加强事故现场督导,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一)重大以上事故的现场督导。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含被困和下落不明的情形,以下同)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省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处主要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二)较大事故的现场督导。发生一次死亡6-9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25-50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省局分管领导和有关业务处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发生一次死亡3-5人的较大事故,或受伤10-24人,或较大涉险的事故,省局有关业务处和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三、畅通生产安全事故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瞒报事故的核查力度
  
  (一)充分发挥“12350”举报投诉电话的监督作用。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已在全省安监系统开通,并分别与省、市、县三级安监局值班电话捆绑,各级安监局要建立“12350”特服电话管理制度,及时受理社会各界对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等方面的举报投诉,逐条安排人员查实。
  
  (二)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省局接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后,通知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局进行核查,省局派员参与;多次接到对同一起事故(含一般事故)举报的,省局将直接派员进行核查。设区市局接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后,要立即报告省局值班室,同时由分管负责人带队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接到一般事故举报,在立即通知有关县(市、区)局进行核查的同时,要派员参与核查工作。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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