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危化[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9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关于严格控制加油站成品油罐装零售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经(商务)委、公安分(县)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以及今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严密防范危险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现就严格控制加油站成品油(汽油、柴油、煤油)罐装零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油罐装零售业务仅限于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以及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控股(含租赁)经营的指定加油站,其他加油站不得从事汽油罐装零售;柴油、煤油罐装零售业务可在全市指定加油站和石油零售商店进行。
  
  二、单位需要罐装购买汽油的,须提供罐装申请报告(注明用途、数量及购买人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罐装购买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罐装购买汽油发票或加油打印凭条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到就近指定加油站罐装购买汽油。
  
  三、个人一般不得罐装购买汽油,确因生产活动需要,须提供罐装购买汽油申请报告(注明用途、数量及购买人等)、购买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罐装购买汽油发票或加油打印凭条等相关材料,到所在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开具购买证明,购买人持购买证明到就近指定加油站罐装购买。
  
  四、新增个人或单位需要罐装购买柴油、煤油的,须提供罐装购买申请报告(注明用途、数量及购买人)、单位介绍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罐装购买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上级主管单位、镇(乡)政府(街道、村委会)开具的购买证明等相关材料报各区(县)经(商务)委审核同意,在就近指定的加油站和石油商店进行新用户登记后,方可进行定点罐装购买柴油、煤油;已签订长期供油合同的罐装单位经加油站确认老用户信息后,可直接在指定加油站罐装购买柴油、煤油。
  
  五、罐装购买成品油必须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铁桶,罐装购买汽油的量一次不得超过60升;当柴油、煤油供应紧张时罐装购买量可以由加油站、石油商店和各区(县)经(商务)委共同确认。
  
  六、世博会期间实施一、二级安保等级时,外环以内(不含外环)加油站一律停止汽油罐装零售。
  
  七、加油站应建立健全成品油罐装零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查验罐装购买(备案)证明,如实登记购买人的所在单位、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数量、用途等情况。
  
  八、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方便用户在就近加油站进行罐装业务。从事成品油罐装零售业务的指定加油站和石油商店名单由各区(县)经(商务)委和各有关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共同确定后,报所在区(县)安全监管局、经(商务)委备案。
  
  九、各区(县)安全监管、公安、经(商务)委要加强监管,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的,应及时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安全监管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公安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