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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许[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内容
  
  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持证情况、生产条件、人员管理、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原料管理、仓储管理以及产品备案情况等。
  
  (二)检查重点
  
  1.化妆品原料。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所使用的原料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
  
  2.生产全过程。重点检查生产的化妆品是否在行政许可的生产项目范围内,是否按照批准或备案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批生产记录是否完整有效,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进行卫生质量监控,是否使用禁用组分、未经批准的新原料或者超量使用限用物质。
  
  3.化妆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套用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行为。
  
  二、开展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内容
  
  化妆品经营企业销售化妆品的进货渠道、标签标识、产品合格标记、仓储条件等。
  
  (二)检查重点
  
  1.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2.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4.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6.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监督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产品卫生质量管理。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与预判,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请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日常监管工作总结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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