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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安监总煤调[2010]67号
【颁布时间】 2010-04-27
【实施时间】 2010-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9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江西省高安市兴民煤矿兴丰井“4·20”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4月20日8时左右,江西省高安市建山镇兴民煤矿兴丰井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2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技改矿井,设计改造规模为6万吨/年,2009年鉴定为高瓦斯矿井。初步分析,该矿在技改手续不全、未采取防突措施的情况下,违规施工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大煤矿防突工作力度。各煤矿企业要严格瓦斯等级鉴定,有共同边界的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应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的,应按突出煤层管理。突出矿井要严格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健全防突机构,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真正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对存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而又不具备防突能力的小煤矿,要坚决停产整顿,凡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依法关闭。
  
  二、切实加强技改矿井的安全管理。各地要针对近年来技改矿井事故相对多发的状况,查明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技改矿井管理。要指导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技改施工过程日常安全管理,做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抽采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进行技改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同步建设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瓦斯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严禁技改矿井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违规施工,严禁技改期间从事煤炭生产,否则一经查实,要坚决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取消其技改资格、依法实施关闭。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并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引发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并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月23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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