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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管资[2010]16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3
【实施时间】 2010-04-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0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2009年7月,我局印发《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各部门积极响应,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运转顺利,资产处置进场交易以及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回收处理规模不断扩大,资产处置工作逐步规范。为进一步推进资产处置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处置平台的服务范围
  
  我局和中直管理局共同建立了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服务平台,并依托资产处置交易机构,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资产处置服务网络,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本级及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后需处置的资产应严格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统一交由处置交易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处置。各部门京外资产处置事项,也应交北交所进行处置,或由北交所按规定委派其京外资产处置合作机构组织实施。
  
  各部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工具(按规定实行置换和厂家回收的机关公务用车除外)、专用设备、房屋建筑物、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债权以及其他资产,涉及变卖、转让或报废的,除国家有明确规定或经我局审批同意采取特定资产处置方式外,均应执行《通知》的各项规定。
  
  二、关于资产处置评估机构选定
  
  各部门资产处置工作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统一由北交所按相关规定选定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完成后,由北交所将评估结果按审批权限报我局或相关部门备案。各部门不得自行指定评估机构。
  
  三、关于资产实际交接与资产批复清单的对应
  
  各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清单中所列资产的数量、型号应与实际交接情况相符,如因拆卸、保管、运输等因素造成数量、型号不符的,或因清查盘点属于账外资产的,应作出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能做出说明或差异较大的,应重新盘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关于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的处置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各部门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机、影音设备等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的处置应执行统一回收处理制度。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无法修复的,须无偿交由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实行统一回收处理,严禁进场交易或自行处置。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按《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有关规定执行,未作明确规定的,暂按《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
  
  五、关于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其他有关凭证
  
  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资产处置交易、回收处理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应向北交所提供规范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国管局和各部门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以及各部门制定的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批复,并在批复文件上加盖审批部门公章。各部门不得使用内部签报或其他形式的文字材料替代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各部门在收到资产处置交易价款后应向北交所出具非税收入收据。资产处置工作结束后,属于进场交易的处置事项,北交所应向各部门出具资产处置交易凭证,属于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的处置事项,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各部门出具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回收凭证。各部门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资产处置交易凭证以及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回收凭证调整资产、财务账目。
  
  推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利用工作,是规范资产处置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杜绝资产处置交易暗箱操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及时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及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并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资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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