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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现有印染企业要具备废水、固体废弃物处理条件,加强废水处理及运行中的水质分析和监控,对废水及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治理,废水排放实行在线监控。废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和废水排放不达标的企业,经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仍不能达标的,不得继续从事生产活动。 (三)印染企业要按照环境友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选择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的坯布;使用生态环保型、高上染率染化料和高性能助剂;完善冷却水、冷凝水及余热回收装置;丝光工艺必须配置碱液自动控制和淡碱回收装置;实行生产排水清浊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35%以上。 (四)印染企业要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生产的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印染企业要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六、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 (一)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安全设计标准》的要求,建设安全生产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鼓励印染企业按照《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七、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印染项目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项目的投资备案、项目建设、土地供应、环评审批、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等管理要依据本准入条件。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省级工业管理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二)投资、工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新建和改扩建印染项目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准入条件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达到准入条件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才能生产运营。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各级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印染行业的管理,督促现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各项管理。根据企业申请并经省级工业管理部门核实,国家工业管理部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企业定期进行公告。 (四)有关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推进印染行业技术进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各类所有制的印染企业,具有印染能力的棉纺织、毛纺织、麻纺织、丝绸、色织、针织等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采用的标准或数据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2008年2月4日公布的《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同时废止。 (四)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表1:新建或改扩建印染项目印染加工过程综合能耗及新鲜水取水量 分类 综合能耗 新鲜水取水量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35公斤标煤/百米 ≤2吨水/百米 纱线、针织物 ≤1.2吨标煤/吨 ≤100吨水/吨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40公斤标煤/百米 ≤2.5吨水/百米 精梳毛织物 ≤190公斤标煤/百米 ≤18吨水/百米 注1: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52cm、布重10-14kg/100m 的棉染色合格产品,真丝绸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14 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产品,当产品不同时,可按相关标准进行换算 注2:针织或纱线标准品为棉浅色染色产品,当产品不同时,可按相关标准进行换算 注3:精梳毛织物印染加工指从毛条经过条染复精梳、纺纱、织布、染整、成品入库等工序加工成合格毛织品精梳织物的全过程。粗梳毛织物单位产品能耗按照精梳毛织物1.3系数折算,新鲜水取水量按照1.15系数折算。 附表2:现有印染企业印染加工过程综合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 分类 综合能耗 新鲜水取水量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42公斤标煤/百米 ≤2.5吨水/百米 纱线、针织物 ≤1.5吨标煤/吨 ≤130吨水/吨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45公斤标煤/百米 ≤3.0吨水/百米 精梳毛织物 ≤230公斤标煤/百米 ≤20吨水/百米 注1: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52cm、布重10-14kg/100m 的棉染色合格产品,真丝绸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14 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产品,当产品不同时,可按相关标准进行换算 注2:针织或纱线标准品为棉浅色染色产品,当产品不同时,可按相关标准进行换算 注3:精梳毛织物印染加工指从毛条经过条染复精梳、纺纱、织布、染整、成品入库等工序加工成合格毛织品精梳织物的全过程。粗梳毛织物单位产品能耗按照精梳毛织物1.3系数折算,新鲜水取水量按照1.15系数折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