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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青司发[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4-26
【实施时间】 2010-04-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司法局互联网站运行管理维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司法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青岛市司法局互联网站运行管理维护暂行办法》已经局领导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司法局互联网站运行管理维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司法局互联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网站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指青岛市司法局互联网站(www.qdsf.gov.cn)。
  
  第三条 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凡具有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职责以及使用本互联网站的各区市司法局、局直各单位、各处室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及运行维护职责
  
  第四条 市局办公室是互联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日常管理,并确定专人专岗。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网站建设工作;
  
  (二)网站管理系统的应用和管理;
  
  (三)栏目设置、网页制作、网站部署、相关板块内容的信息采集和发布;
  
  (四)实时对各单位、各处室更新维护的信息进行内容复审和发布;
  
  (五)对领导信箱、在线咨询等栏目的群众来信进行整理上报,并根据领导要求,协调各部门完成办理或答复;
  
  (六)负责网站的技术支持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对网站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各区市司法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负责相应栏目信息更新维护,包括栏目信息的采编、初审、提交及相关业务数据库日常维护等(具体职责划分和时限要求见附件1)。
  
  第六条 互联网站的更新维护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行归口管理。办公室负责网站主页及网站后台的集中统一更新维护,各业务模块和基层动态等栏目由对应的各单位、各处室归口进行管理维护。
  
  (二)更新及时快捷。各单位、各处室应对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政策调整、政务活动及需要公开、公布的工作信息等及时进行上传,确保所负责的栏目内容充实、更新及时,局办公室应在各单位提交的2日内予以审核发布。
  
  (三)信息准确不涉密。各单位、各处室应全面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得上传、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涉及狱所安全、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平安建设等工作中部分不宜公开的的具体措施、上级领导批示、敏感事项及警衔、警察编制、人员任免等可能导致间接泄密的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四)加强审核把关。对拟上网发布的信息数据,各单位、各处室分管负责人要认真进行审核,并经市局办公室复审后再行发布,确保发布信息的严谨、无误。
  
  第七条 建立信息定期清理制度。局办公室负责定期对网站中过期的、失效的信息数据进行清理维护。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八条 局办公室全面负责网站网络和系统的安全性管理。建立健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日常巡检和即时检测,确保网站全天候正常运转、信息页面正常浏览、网上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高效。
  
  第九条 加强网站数据安全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删改系统数据,不得有任何危及网站信息安全的行为。各单位、各处室网站更新维护人员必须保管好用户密码,严禁擅自将用户名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防止遗忘、被盗用。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条 建立网站维护考核通报制度。局办公室将网站更新维护情况纳入年度宣传工作目标考核,并每两月对各单位的维护情况进行通报,加强交流沟通,分析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网站运行维护水平。
  
  第十一条 建立网站运行维护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以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网上发布虚假或错误信息的;
  
  (二)未妥善保管用户名、密码造成网站数据丢失或破坏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
  
  (四)因人为因素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网络瘫痪直接影响工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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