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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各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深入基层,不流于形式,确保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农机手提高安全驾驶操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通过社会各界的宣传,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农机安全生产的社会影响力。 各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并将总结报告于6月2日前报送省农机安全监理所。联系电话:65314809(传真);电子信箱:hnnjjl@21cn.com。 附件:1.承诺书 2.拖拉机违法载客、改装加胎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承诺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2008)等行业标准,履行好农机企业(个体)的社会职责,配合农机管理部门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顺利实施,发挥农机企业(个体)的优势,抓好源头管理,最大限度消除农机安全隐患,为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特此承诺: 一、严格遵守《条例》的要求和执行行业标准,遵纪守法。 二、积极、认真配合农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高服务水准,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确保维修质量。 四、不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 (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五)为拖拉机改装加胎提供技术支持的; (六)国家明令淘汰的。 五、农业机械维修不发生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为拖拉机改装加胎的; (四)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六、违反规定自愿接受法律、法规的相关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 诺 人:监督单位(盖章): 承诺时间:2010年月日监督责任人: 附件2: 拖拉机违法载客、改装加胎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市县(盖章)::填报日期:2010年5月 日 出动农机执法人员数(人) 查处违法载人人货混载 (台) 查处无牌无证 (台) 检查农机维修网点(个) 查处改装加胎维修点(个) 检查 拖拉机数量 (台) 查处改装加胎拖拉机(台) 查处其他违章拖拉机(台)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4月28日至5月12日,共15天; 2、此表在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的5月15日前与专项治理的工作总结一同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