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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0年第30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4-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0年第30号――关于上海世博会进口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

关于上海世博会进口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全力支持上海世博会,确保供世博园区内的进口保健食品、化妆品消费安全,现就有关行政许可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上海世博会期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上海市局)对供世博园区内展销的进口保健食品、化妆品(含免费提供给参观者使用的产品)行使审批权,由上海市局发放临时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并加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世博会许可专用章,有效期至世博会结束,使用范围仅限于世博园区,并免于在其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备案凭证号)和标志。
  
  二、进口供世博园区内展销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上海市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资料,经批准后方准进口。
  
  三、上海市局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审评专家和人员集中开展审评审批,缩短行政许可时限。在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含检验报告)的前提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时限由原来的3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时限由原来12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进口保健食品,行政许可时限由原来的95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许可检验机构应当对供世博园区内的进口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检验特事特办,设立快速通道,以最快的速度保质保量完成好相关检验工作。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受理、尚未出具审批结论,且希望在世博园区内展销的产品,可向上海市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资料,由上海市局进行行政许可,审核通过后发放临时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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