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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4-30
【实施时间】 2010-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长白山管
  
  委会和其他县 (市)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0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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