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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办字[1998]7号
【颁布时间】 1998-08-21
【实施时间】 1998-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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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对人大代表给高检院的一般来信,送院领导阅后,由办公厅起草复信向代表反馈,报院领导审批签发。
  
  24、给人大代表的复函,要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不说大话、空话、套话。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办理情况,对不能按期办结的或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作必要的说明。
  
  六、向全国人大代表送阅材料
  
  25、办公厅不定期编发专送人大代表参阅的《检察要况》,通报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情况,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移交案件等事项的综合情况。
  
  26、工作单位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住地在京的代表,由办公厅组织送阅;香港团、台湾团的代表由办公厅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委托送阅;解放军代表团的代表委托军事检察院组织送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的代表委托各省级检察院组织送阅。
  
  27、送阅材料采取面交和函寄两种形式
  
  七、走访人大代表
  
  28、每年组织一次普遍走访人大代表活动,直接听取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29、走访代表的活动由高检院领导和省级院领导带队,代表人数较多的省份,可委托分、州、市院检察长带队。
  
  30、走访代表一般采取召开座谈会或到代表所在单位登门拜访的形式。
  
  八、组织接待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
  
  31、高检院、省级院和地级院要不定期地邀请所在地的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通报检察工作的重大情况。省级院可以组织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全省范围内视察检察工作。
  
  32、对当地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视察、评议工作,要给予积极的支持,有关检察院要认真做好准备,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代表所提出的问题,虚心听取代表的批评、意见。
  
  九、其他
  
  33、高检院每年将同全国人大代表联系的工作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写出专题报告,办公厅负责报告的综合起草工作。
  
  34、各省级院要及时将走访人大代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查工作、送阅材料等工作报告高检院,每年的1月要将上一年度与人大代表联系的综合情况向高检院写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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