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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工作。 省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成立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征兵工作协调机构,理顺工作体制,明确部门分工,加强与兵役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早启动2010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省内各高等院校要向毕业生及早传达国家和地方对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惠政策,积极动员,力争今年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人数比2009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三、坚持疏通和拓展渠道扩大就业。 (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 充分发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主渠道作用。建立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长效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各项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扶持等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扶持。进一步清理影响和制约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种制度,落实户籍、职称评定、工龄计算等相关政策,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权益保障等服务,努力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良好环境。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为项目建设服务。 项目是发展的载体,也是人才配置和就业的载体。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人才服务于我省“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服务于重点发展行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凡是在建或新建的上亿元项目,都要吸纳30名以上相关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参照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补贴办法,对坚持为项目建设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在享受工资报酬的基础上,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坚持用创业带动就业。 (一)全面加强高校学生创业教育。 省内各高等院校要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及有关院系参加的创业教育指导协调机构,积极探索在专业课、就业指导课教学中融入创业教育。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举办创业讲座、创业大赛、社团活动等,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和创业体验,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提高学生的创业素质。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国情省情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有条件的学校可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加强对就业创业规律的研究,着力建设一批精品课程、示范课程,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理论指导。 (二)推进高校毕业生见习实践和自主创业。 省内各高等院校要加强与行业协会、企业的联系合作,选择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建设一批以促进创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加强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学生毕业前有充足的顶岗实习经历,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要探索建立顶岗实习合作企业兼职教师补贴和学生工伤保险补贴等制度。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应为其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落实各项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联合创业达到一定规模的,可按规定扩大贷款数领,对符合规定的给予财政贴息。 五、坚持用指导和服务促进就业。 (一)继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行动计划”。 要在总结、充实、完善的基础上,继续推广实施“请进来招聘”、“走出去推荐”、“校园百日招聘”、“就业实习见习基地建设”、“输转就业”等毕业生就业行动计划和措施,积极开展“企业进校园”、“招聘周”等服务活动,全方位、多举措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 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各类公共就业指导服务。人社、教育等部门及各高等院校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主动“走出去、请进来”,组织各类用人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公共就业与指导服务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 (三)强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