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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琼卫疾控[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4-23
【实施时间】 2010-04-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及托幼机构春夏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教育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教育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总队:
  
  春夏季是流感、手足口病、流行性腮腺炎、水痘等传染病的高发季节,学校和托幼机构人口密集,易感人群多,易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最近一段时期,我省部分市县的小学、托幼机构手足口病疫情有明显增加的趋势。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春夏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部署,及加强重点部门高危人群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春夏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
  
  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市县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层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教育、卫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指定专人负责防控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切实抓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
  
  二、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
  
  (一)建立健全健康管理和疫情报告制度。各学校、托幼机构要增强传染病疫情防控意识,建立健全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完善学校疫情监测报告制度,明确疫情报告人和职责,切实做好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杜绝瞒报、漏报、迟报、不报现象。
  
  (二)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狠抓环境卫生整治。各学校、托幼机构要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和“除四害”工作,及时清运校园垃圾,全面清除卫生死角,定期对教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和食堂、宿舍、厕所等生活场所开展环境消毒,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清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创建文明整洁的校园环境。
  
  (三)加强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常识。各市县卫生局要组织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力度,将宣传资料及时下发到辖区内所有学校及托幼机构,同时加强对学校及托幼机构教职人员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培训工作。
  
  各学校、托幼机构要经常组织对全体学生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宣传,通过校园广播、黑板报、健康教育课、班会、队会、家长会、讲座等形式将防治知识教给每位学生,促进学生养成“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等良好卫生习惯,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学生注意加强体育锻炼,不到学校周边街头无证、无照商贩购买食品,并通过学生将防病知识普及到每个学生家长。
  
  (四)切实搞好晨检和学生缺课原因追查。各学校及托幼机构应坚持每天开展晨检和因病缺课原因追查工作,加强对发热、咳嗽、腹痛、腹泻、皮疹等症状学生的健康检查,做好登记和跟踪排查,发现有传染病或疑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校医或疫情报告人要立即向当地乡(镇)卫生院、疾控机构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五)一旦发生手足口病、流感、流行性腮腺炎等各类传染病及疑似传染病疫情时,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其进一步发展及蔓延,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情监测及报告工作。
  
  (六)强化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各学校、托幼机构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学校食堂要切实做好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等工作,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票)验收登记制度;各自备水源和乡镇集中供水学校应加强水源地管理,确保广大师生饮食饮水卫生安全,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和肠道传染病发生。
  
  三、加强卫生监督与传染病监测工作
  
  各市县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学校食堂与校园周边地区小餐饮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对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加强疫情监测和动态分析,加强对学校教职人员疫情报告及处置措施的培训。各市县卫生部门要联合教育部门,派出有关人员分组督导辖区范围内学校及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齐抓共管,促进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与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了解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督促检查,消除有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各种隐患,营造健康校园。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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