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国税发[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2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通知

[接上页]

  
  甘井子
  
  4
  
  
  
  园区
  
  5
  
  
  
  开发区
  
  6
  
  
  
  保税区
  
  7
  
  
  
  金州
  
  8
  
  
  
  普兰店
  
  9
  
  
  
  瓦房店
  
  10
  
  
  
  庄河
  
  11
  
  
  
  旅顺
  
  12
  
  
  
  长海
  
  13
  
  
  
  花园口
  
  14
  
  
  
  长兴岛
  
  15
  
  各单位的年检印鉴由各单位征管科统一管理使用。
  
  四、审核留存的材料
  
  1.通过“大连市工商局网上年检”系统打印的初审通过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企业提供二份,一份国税留存,一份在外资企业年检审验通过后,加盖国税部门年检审验印章,返回企业用于工商年检)。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五、资料交接
  
  联合年检现场审验期间,各年检地的征收局要在联合年检现场审验工作结束后,及时领取当日通过外资企业年检审验企业的留存资料和企业名单;市内联合年检现场审验期间,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园区等征收局要在每天现场审验工作结束后,领取当日各局所辖通过外资企业年检审验企业的留存资料和企业名单。其它各征收局请于每周末年检结束后,领取本周各局所辖通过外资企业年检审验企业的留存资料和企业名单。
  
  市局外资企业联合年检负责人:赵海秋,电话:82185837。
  
  六、年检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做好服务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是政府转变监管方式、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措施,是全面掌握外商投资企业存续状况信息、加强税收征管的平台。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强化服务意识,认真为年检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要求各个征收局在受理外资企业年检申请时,要按规定着装,按时到岗,热情服务、认真审核、不得推诿。要做到年检事项一次性告知,确保零投诉。如果发生拒绝受理等问题,市局将给予严肃处理。
  
  各单位要在4月20日前,将负责年检的科室、负责人、年检人员的姓名及联络方式(内容格式见附表1),上传至“FTP\上传\征管科技处\联合登记中心\2010年外资年检\年检人员”。
  
  2.做好年检的宣传督促工作、保证年检率
  
  外资年检期间,各个征收局要做好本局所辖正常状态外资企业参检的通知和宣传工作,及时掌握外资企业的应检、已检和未检情况,及时做好未检企业督促催检工作,力争使本单位的外资企业年检率达到100%。市局将在年检期间,每周将商务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挂在网上(FTP\下载\征管科技处\联合登记中心\2010年外资年检\外资网检通过),供各局下载使用。
  
  年检率=(市局集中年检通过户+本局受理年检通过户)÷年检清册中正常状态企业的户数×100%。
  
  3.以年检为契机,做好漏征漏管户的查处工作
  
  外资年检既是国税部门响应政府号召,为外资企业做好服务,展示形象的窗口,也是税务部门强化税收征管、查堵漏征漏管户的平台。要求各年检单位在受理企业年检申请时,要认真审核企业信息,切实加强漏征漏管户的查处工作,严禁异常状态企业通过年检的情况发生;
  
  4.按时报送信息
  
  各单位要在7月10日前,将本单位《清册》中年检审验情况填报完整后(在原表中填报),连同本局年检情况总结报到征管处(“FTP\上传\征管科技处\联合登记中心\2010年外资年检\年检总结”)。总结中,要清楚说明本单位对年检工作的安排、落实、及外资企业应检、已检和未检等情况;如有异常状态、漏征漏管的外资企业来检,请将查处、堵漏情况详细说明,对年检率未达100%的,对未检户要逐户详细说明原因。严禁将集中年检审核通过户变为本局自检户,虚报自检户数的情况发生。
  
  年检工作结束后,市局将对各个征收局的年检情况予以通报。
  
  附表:年检科室人员联系表
  
  上报单位:
  
  
  
  
  
  
  
  姓名
  
  科室
  
  职务
  
  手机
  
  
  
  负责人
  
  
  
  
  
  
  
  
  
  
  
  参检人
  
  
  
  
  
  
  
  
  
  
二○一○年四月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