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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为城乡规划管理提供法定依据。在全面提高规划覆盖率和编制质量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备案、评估和修改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权责、严格制度、规范程序,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三)加快推进重点规划编制和审批进度。协同国土资源等部门,推进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鸡西、伊春等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进度。加快建设规模在300公顷以上的开发区总体规划、抚远县城市总体规划等重点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十二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 五、深入推进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一)根据国家要求,进一步完善方案,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巩固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深入开展我省自查自纠工作,认真完成“回头看”和专项治理巩固、深化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处理好群众举报和国家督办的各项案件。 (二)优化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机制。全省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现有规划效能监察取得成果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精神,探索符合本省、本地实际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继续优化监察工作的考核标准,深入研究行之有效的激励、自我约束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通过不断更新工作手段和方法,使全省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效能建设取得新进展。 六、努力提高城乡规划部门依法行政能力 (一)继续抓好工作作风建设,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围绕全省“八大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升城乡规划服务水平。正确处理规划法规、技术规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采取超前服务、提前介入等方式,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为大项目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二)努力提高城乡规划行业人员业务水平。通过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和交流,提高全省规划编制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法律、行政等方面的业务水平。组织开展全省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培训、行政审批业务培训、规划执法检查培训,继续与哈工大联合举办城市规划工程硕士班,针对性地适时开展调研、交流、考察、培训、咨询等活动,搭建学习平台,活跃行业氛围,不断提高队伍综合素质。 (三)抓好工作制度建设。建立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各类城乡规划审查、规划信访和案件处理、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以及规划成果备案等工作规则。组建全省城乡规划专家库,不断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抓好规划编制管理,继续开展规划编制成果质量检查和设计评优活动,建立质量不合格单位的退出机制,将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与编制质量挂钩,不断提升我省规划编制质量。 七、发挥城建档案工作的基础性作用 (一)开展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评,提高服务水平工作。印发《黑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对市县城建档案馆目标管理进行考评,进一步提高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开展向刘义权同志学习活动,参加建设部组织的城建档案系统职业技能大赛,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完善查阅体系,保证城建档案社会各界方便、有效利用,体现城建档案的价值,充分发挥城建档案馆资料库的作用。 (二)加强城建档案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地下工程管线、城市雕塑等的普查和档案收缴工作,强化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建设、馆库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要配备应用国内最新档案管理软件。要充实专业管理人员,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同时,要按照《黑龙江省城建档案收缴规程》,全面做好档案接收与归档工作,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的收缴率,进一步规范城建档案的管理。 (三)推进城乡规划信息统计工作。完善黑龙江省建设信息平台建设的城乡规划部分的工作,进一步推进我省城乡规划建设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完善城乡规划行业勤政廉政的制度建设 (一)根据国家拟出台的《违反城乡规划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研究制定我省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城乡规划领域违反规划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开展经常性的勤政廉政教育,抓好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努力减少规划行业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