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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83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2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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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规处
  
  负责拟定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政府立法计划;承办相关立法项目的起草、审修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立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后评估工作;承办相关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组织开展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定期清理工作;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相关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属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征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意见的工作。
  
  (三)执法监督处
  
  承担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情况交流职责;拟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工作规划和考核办法,承办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和确认工作,研究提出需要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承办下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申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调研、协调、报请批准工作。承担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总结交流等工作;监督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组织实施政府规章的执法检查,参与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确认以及对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实行统一规范和管理的具体事务,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承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承担自治区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行政复议处
  
  承办依法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管辖、处理的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和涉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事务;督促、指导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拟定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方面的配套规定和制度;承办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承担全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统一管理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事务,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经济和社会管理事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组织专家论证,提供咨询意见;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备案审查处
  
  承担对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交流等职责;负责较大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行署)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向国务院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报备工作;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审、处理事项;承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编制28名,办领导职数4名(其中副厅级领导职数1名),处级领导职数1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列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
  
  五、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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