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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2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师范大学子弟学校招收非子弟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湖南师范大学:
  
  你校《关于湖南师大子弟学校招收非子弟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行业办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08]13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校子弟学校招收非子弟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学费:每生每期不超过650元。
  
  2、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执行。
  
  二、向已享受财政补贴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费时,只收取上述规定学费与财政补贴之间的差额部分,以确保国家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政策的全面落实。
  
  三、对于就读你们子弟学校的低保户子女,学费减半。
  
  四、子弟学校除上述费用外,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五、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有效期至2010年底止,逾期你们学校应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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