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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湘教通[2010]112号
【颁布时间】 2010-04-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抓住重点,深入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教育
  
  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教育始终是教育部门的重点工作。各高校要把就业指导纳入通识教育的核心教程,按照教育部《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制订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公共必修课,并按规定安排、落实教学课时。要切实抓好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要按照我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培训的通知》(湘教通〔2010〕65号)要求,采取省培训专职干部、专职教师、学校培训兼职干部、兼职教师的办法全面轮训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各市州、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做好规划,通过培训建设全员化、专兼结合的就业工作队伍和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各高校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学生就业指导教育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9〕139号)要求,建立健全就业指导教研机构,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强对就业创业规律的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开展一对一个性指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尤其是家长的作用,指导学生调整就业期望值。要通过开展就业指导课程观摩、评选等活动,建设一批精品课程、示范课程,进一步提升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水平。
  
  六、加大帮扶力度,切实做好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
  
  各高校要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摸清底数,建立“一对一”跟踪和帮扶机制,通过分类指导、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经济资助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各市州、各高校要根据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广泛筹措社会资金,用于经济困难毕业生的求职补贴和开展其他相关工作;对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各高校要采取特殊措施帮助他们实现顺利就业。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
  
  各高校要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科学确定办学定位,逐步形成自己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中办出特色、争创一流;要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分析,不断调整和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学校在制定招生计划时,要召开专业论证会,召集包括毕业生就业工作者在内的各有关人员,对就业状况不佳的专业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整。要继续落实、完善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作为学校招生计划安排、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和班子考核等重要依据。各高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八、注重就业过程管理,确保校园稳定和就业安全
  
  各市州、各高校要坚决贯彻“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管理责任,及时掌握毕业生思想动态,制定工作预案,妥善化解潜在矛盾。各高校要确保毕业生离校前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严禁各类机构、单位在毕业生离校前,借促进毕业生就业之名扰乱校园秩序。各类人才机构不得在毕业生离校前入校开展人事代理宣传;学校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诱使毕业生办理虚假人事代理;坚决杜绝“被就业”现象发生。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核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全面、科学、客观搜集、整理、分析毕业生就业状况,为办学、就业工作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对毕业生就业率统计作假的单位要实行“一票否决制”。各高校要加强实习实训管理,建立专门台帐,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资质审核,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严禁未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用人单位进校开展招聘活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宣传工作,时刻关注舆情动态,始终保持与新闻媒体的良好沟通,主动引导宣传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确保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湖南省教育厅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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