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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建规[2010]154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3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10]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县要于2010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市、县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规划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是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对于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按期完成。
  
  住房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由市、县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房管、建设、土地、发改等相关部门做好配合。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其中,设区市住房建设规划应当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县(市)住房建设规划应当报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加强调查研究,保证住房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制定住房建设规划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统计分析复杂的工作。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原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要求,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
  
  三、认真实施规划。各市、县都要认真组织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经批准、公布、备案的住房建设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
  
  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应当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审批工作,7月10号前完成规划备案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并对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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