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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第九条 申报材料。企业在申报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严格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一)“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上年度统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申报品牌项下商品出口统计表(由企业出具,并提供报关单证明); (六)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境内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八)专利证书(复印件); (九)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一)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的证书(复印件); (十四)申请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含商标和专利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各项证明材料申报时须在有效期内,凡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如认为有必要,将要求企业提供原件进行核实。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一年认定一次,每年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开展认定活动的通知,布置具体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按属地原则提交到所属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由所属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统一上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初选名单,并将材料汇总提交认定委员会审定。认定委员会对初选名单进行综合认定,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三条 认定委员会通过湖南外贸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入选名单,征求社会各界对入选品牌的意见。公示一周后,由认定委员会确定最终名单并发文公告。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认定“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在有效期内,享受《关于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自动失效,企业须重新参加认定。有效期内,品牌企业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省级以上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商标持有人已变更为外方,暂停或撤销其“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称号。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发现采用谎报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将取消企业三年内申报资格,对已经入选企业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