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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0]68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6-01
【法规编号】 476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大连市城镇“三无”人员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三无”人员认定工作,保障城镇“三无”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规定,参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无”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三无”人员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民政局是全市“三无”人员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三无”人员的认定机关。
  
  第五条 符合“三无”人员认定条件的居民,可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三无”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三无”人员认定申请书;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三无”人员认定条件的,在本人所在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市县民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对认定为“三无”人员的,发给《“三无”人员证》;对认定不属于“三无”人员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其认定和领证工作由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统一办理。
  
  第九条 《“三无”人员证》是“三无”人员获得社会福利保障和救助的凭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其《“三无”人员证》由所在社会福利机构统一保管;社会散居的“三无”人员,其《“三无”人员证》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保管。
  
  《“三无”人员证》由大连市民政局负责监制。
  
  第十条 《“三无”人员证》采用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三无”人员证》实施动态管理。持有《“三无”人员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机关批准,撤销其“三无”人员认定,并收回《“三无”人员证》:
  
  (一)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失踪或被宣告失踪的;
  
  (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恢复劳动能力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失踪、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三无”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应当按照“三无”人员认定程序重新进行认定;其中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的,须经人民法院撤销对其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
  
  每年12月份,由区市县民政部门组织对在册“三无”人员进行年度检查。
  
  第十二条 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三无”人员档案及数据库。档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三无”人员认定申请书;
  
  (二)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三无”人员认定表;
  
  (四)其他证明材料。
  
  “三无”人员档案是“三无”人员身份的原始凭证,应作为永久档案保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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