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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对有分开票机的企业,分开票机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高于主开票机的最高开票限额。 以上所指“年增值税销售额”为上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若上年度年增值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限额,当年经营期又不满一年,但当年经营期内实现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达到规定限额,并且企业提出申请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进行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 以上“换算当年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方法是: 预计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当年实际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月份*12。 三、申请材料 企业提出专用发票限额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原件; (二)企业法人、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原件; (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五)对企业偶然发生大宗交易业务的,需要提供相关购销合同、协议或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以上材料,纳税人应当承诺其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并加盖公章,其中原件核实后退还企业。 四、实施机关 专用发票限额审批管理由区县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具体部门职责为: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用发票限额核定的管理工作;办税服务厅负责专用发票限额核定申请的受理工作;税源管理单位负责进行实地核实;发票发售部门负责对CTAIS系统中专用发票限额核定信息的录入、调增、调减等维护工作和发票发售工作;防伪税控发行部门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中和企业开票用IC卡内专用发票限额核定信息的录入、调增、调减等维护工作。 省级、市级国税机关对专用发票限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业务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根据申请条件,提报相关申请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专用发票限额使用、变更等申请; (二)受理申请 由办税服务厅负责专用发票限额核定申请的受理工作,并当场核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经核对一致且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材料移交税源管理单位进行实地核实。 (三)实地核实 由税源管理单位负责进行实地核实,主要核实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实地核实报告。实地核实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核实的主要内容有: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书面申请报告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 2、实地查验实际库存货物情况,对属于异地存放的,应由企业提供货物存放的有关证明材料; 3、企业申请调高专用发票限额的原因,是否有相关合同、协议或已认证的进项发票原件等; 4、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重点核实的其他内容。 (四)核定审批 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用发票限额核定审批的管理工作, 要求做到程序规范、资料齐全、据实核定、严格审批,并自受理企业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的第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专用发票限额审批决定。在第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时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审批结果为:予以批准、不予批准和延缓(暂缓)批准等。做出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做出不予批准和延缓(暂缓)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和延缓(暂缓)批准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人; (五)信息维护 最高开票限额批准后,先由发票发售部门负责对CTAIS系统中专用发票限额核定信息进行录入、调增、调减等维护工作;后传递到防伪税控发行部门,对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发行信息进行调整。信息维护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监管机制 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对实际经营状况发生根本性变化,已经达不到现有核定标准的,应及时进行原核定标准的调整工作。省级、市级国税机关要不定期对专用发票限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