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0-04-21
【实施时间】 2010-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4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关于开展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稽[2010]3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用氧监管,打击以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市局决定对医疗机构医用氧的使用情况和购入渠道开展监督检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立即通知辖区内所有使用医用氧的医疗机构,按照《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自查表》(附件1)所确定的内容积极开展自查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如实填写自查表,并于4月30日之前向所在地药监分局上报该表及相关材料。
  
  二、各分局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抽查工作方案,重点对医用氧用量较大的、自查中存在问题的、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抽查医用氧使用医疗机构应涵盖各类别医疗机构,数量不少于10家,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现场检查时,重点检查2008年4月1日以后的医用氧购入渠道,医用氧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填写《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抽查记录表》(附件2),并做好相关记录。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医疗机构存在使用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按照销售假药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三、各分局对医疗机构医用氧使用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总医疗机构医用氧使用抽查情况,填写《医疗机构医用氧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3,excel制表)和《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2010年6月1日前将总结及汇总表(纸质及电子版)上报市局,有重大违法情况的立即上报。
  
  四、各分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督促医疗机构开展自查,根据辖区情况制定抽查方案,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上报。国家局和市局将对此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1.《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自查表
  
  2.《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抽查记录表
  
  3.《医疗机构医用氧使用情况汇总表
  
  4.《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自查表
  
  
  
  
  
  基本情况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医院分级
  
  
  
  
  
  使用医用氧情况
  
  
  
  所用医用氧批准文号
  
  
  
  
  
  生产单位
  
  
  
  
  
  投入使用时间
  
  
  
  
  
  医用氧经营单位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是否存在使用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行为
  
  
  
  
  
  备注
  
  
  
  附件2: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抽查记录表
  
  
  
  
  
  基本情况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医院分级
  
  
  
  
  
  检查情况
  
  
  
  是否存在使用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行为
  
  
  
  
  
  
  
  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签字并加盖检查单位公章
  
  
  
  
  
  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检查时间
  
  
  
  附件3:医疗机构医用氧使用情况汇总表
  
  分局: 汇总时间: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医疗机构类别
  
  医院级别
  
  所用医用氧批准文号
  
  生产单位名称
  
  投入使用时间
  
  医用氧经营单位名称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是否存在使用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行为
  
  
  
  
  
  
  
  
  
  
  
  
  
  
  
  
  
  
  
  
  
  
  
  
  
  
  
  
  
  
  
  
  
  
  
  
  
  
  
  
  
  
  
  
  
  
  
  
  
  
  
  
  
  
  
  
  
  
  
  
  
  
  
  
  
  
  
  
  
  
  
  
  
  
  
  
  
  
  
  
  
  
  
  
  
  
  
  
  
  
  
  
  
  
  
  
  
  
  
  
  
  
  
  
  
  
  
  
  
  
  
  
  
  
  
  
  
  
  
  
  
  
  
  
  
  
  
  
  
  
  
  
  
  
  
  
  
  
  
  
  
  
  
  
  
  
  
  
  
  
  
  
  
  
  
  
  
  
  
  
  
  
  
  
  
  
  
  
  
  
  
  
  
  
  
  
  
  
  
  
  
  
  
  
  
  
  
  
  
  
  
  
  
  
  
  
  
  
  
  
  
  
  
  
  
  
  
  
  
  
  
  
  
  
  
  
  
  
  
  
  
  
  
  
  
  
  
  
  
  
  
  
  
  
  
  
  
  
  
  
  
  
  
  
  
  
  
  
  
  
  
  
  
  
  
  
  
  
  
  
  
  
  
  
  
  
  
  
  
  
  
  
  
  
  
  
  
  
  
  
  
  
  
  
  
  
  
  填表说明:1.医疗机构类别指: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
  
  2.医院级别指:三级、二级、一级、未定级。
  
  附件4: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
  
  
  
  辖区内医疗机构数量
  
  
  
  辖区内医疗机构自查数量
  
  
  
  抽查医疗机构数量
  
  
  
  出动人次
  
  
  
  检查中发现使用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医疗机构数量
  
  
  
  处罚情况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医院分级
  
  使用工业氧(或压缩气体)数量(单位:立升)
  
  违法使用气体货值金额(单位:万元)
  
  处罚情况
  
  是否移送公安
  
  备注
  
  
  
  
  
  
  
  
  
  
  
  
  
  
  
  
  
  
  
  
  
  
  
  
  
  
  
  
  
  
  
  
  
  
  
  
  
  
  
  
  
  
  
  
  
  
  
  
  
  
  
  
  
  
  
  
  
  
  
  
  
  
  
  
  
  
  
  
  
  
  
  
  
  
  
  
  
  
  
  
  
  
  
  
  
  
  
  
  
  
  
  
  
  
  
  
  
  上报分局(加盖公章)
  
  
  
  上报时间
  
  
  
  填表说明:使用工业氧(或压缩气体)数量自2008年4月1日起计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