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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4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地税部门的移交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监督制约机制为目标,不断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提升社会保险费的管理水平,确保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额度和征缴率稳步增长,全面完成省、市政府考核指标,促进我市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更好更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畅通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决定成立由戴玉林副市长任组长,市人社局、地税局、财政局、编委办和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保险费移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采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研究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相关事宜,及时解决移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移交内容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含区市县及先导区)城镇企业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含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征收业务。
  
  四、工作职责
  
  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后,地税部门的具体职责是:城镇企业社会保险费(含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征收工作;城镇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欠费催缴工作;与社保经办机构实时传递业务数据;与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对账;按照要求及时将所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上解财政专户;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指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做好新参保企业的登记建户工作;受理参保企业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参保企业缴费基数;按月生成参保企业应缴账目并向地税部门及时传递应缴账目数据信息;与地税部门及时进行对账;稽核参保企业的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记清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率指标。
  
  五、移交时限
  
  自2010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含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考虑到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的开发周期及其他不确定因素,在正式移交前,实行3个月的过渡期。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城镇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移交地税部门,是进一步加大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不断扩大参保范围、促进社会保险费稳定增收、维护广大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如期顺利完成移交工作。
  
  (二)扎实工作,注重实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借鉴外地移交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扎扎实实开展工作,确保移交工作平稳进行。要适时对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的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建立双方互通的业务网络系统,开发科学、安全、准确的业务、财务对账程序,实现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的数据和业务实时、高效、无缝对接。
  
  (三)明确责任,加强协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逐级明确本次移交工作的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落实到人。市人社局和市地税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通力合作,确保按时完成市政府交办的移交工作任务。
  
  七、其他相关事宜
  
  (一)鉴于市人才中心档案代理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5-6级工伤人员社会保险费趸缴、离退休人员采暖费一次性缴纳、参保人员退休时医保不足25年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准入费、农转城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等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仍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
  
  (二)因管理需要纳入市社保中心征收的长海县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费及保税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暂不移交,待我市医疗保险实现市级统筹后再移交。
  
  (三)社会保险征收业务移交后,因征收工作需要增置设备等的办公经费和软件开发费用,由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商市财政局另行研究解决;有关人事编制问题,由市人社局、市地税局与市编委办另行沟通。
  
  (四)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要积极配合做好城镇企业社会保险费移交工作,市人社局、市地税局要共同做好移交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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