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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昌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4-03
【实施时间】 2010-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4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3月24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四月三日

  
  
关于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根据《江西省行政奖励规定》(赣府发〔2003〕26号)、《关于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实施细则》(赣府厅发[2009]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是指以市政府名义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事项,必须是对促进经济发展、弘扬社会正气有较大影响,对全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起重要推动作用的工作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负责本市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对奖励表彰项目、范围、标准、名额、比例、享受待遇等设定是否规范和大体平衡进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行政奖励表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主办单位,原则上是市政府工作部门。
  
  第二章 项目
  
  第五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按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具有全局性、综合性、示范性,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合理设置,确保质量的要求,按以下原则设立:
  
  (一)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或在有关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国际、国内、省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事项;
  
  (三)与国家、省设立的奖励表彰项目相对应;
  
  (四)其他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项目。
  
  相同或相近奖励表彰项目不重复设置。
  
  第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
  
  常设项目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有一定评选周期的奖励表彰。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3年以上(含3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以调整或取消。
  
  非常设项目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一次性奖励表彰。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常设项目的审批,一般采取集中申报、适时调整的办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办单位申报,申报时应注明奖励表彰的周期及理由。
  
  (二)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初审后,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被确定为常设项目的,每到规定的评选周期,主办单位应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的1个月之前书面报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非常设项目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办单位一般应当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的3个月之前向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包括:奖励表彰的名称、理由、依据;评选范围、条件,参评单位和人数;拟奖励表彰的集体、个人数量;奖励表彰的形式;奖励表彰经费数额、来源以及拟使用情况;拟对获奖集体和个人颁发较大数额奖金的,须申明理由。
  
  (二)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立项申请进行初审,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由主办单位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意见和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的性质、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并印发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对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表彰的,可按程序一事一报及时提出,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报送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立项申请,不得在部门发文中设定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事项。
  
  第十条 需要由市政府做出表彰决定的,由主办单位代拟决定稿,送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办文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受到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的审批表中“批准机关意见栏”,由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市政府填写,加盖“南昌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专用章”。审批表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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