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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4-03
【实施时间】 2010-04-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4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9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定了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并先行在贺兰、平罗、盐池3县开展了国家试点,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和支持。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进一步扩大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的范围
  
  按照自治区民生计划,2010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国家、自治区、地级市三级新农保试点。灵武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为自治区新农保试点;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中宁县为所在地级市新农保试点;争取将山区县(区)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通过扩大试点,确保2010年底我区新农保试点范围覆盖全区60%以上的县(市、区),2011年覆盖全区所有县(市、区)。
  
  二、政府补贴
  
  (一)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政府补贴。按《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入自治区试点范围的县(市、区)政府补贴。个人缴费补贴按《实施意见》规定的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的个人缴费标准,由自治区和试点县(市、区)财政对应不同档次分别给予补贴。按100元最低缴费,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30元的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20元,试点县(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10元。按200元、300元、400元、500元档次缴费,自治区财政和试点县(市、区)财政对应补贴40元、50元、60元、7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分别补贴25元、30元、35元、40元,试点县(市、区)财政分别补贴不低于15元、20元、25元、30元。
  
  基础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55元标准执行,由自治区和试点县(市、区)财政按60%和40%的比例分别承担,即自治区承担33元,试点县(市、区)承担22元。
  
  (三)纳入地级市试点范围的县(市、区)政府补贴。个人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商各试点县(市、区)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确定。自治区财政将在每年年末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资金。
  
  (四)纳入自治区、地级市试点范围的农村重度残疾人、低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缴费困难人员、村干部(含原村干部任职补贴)、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的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渠道,按照《实施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将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办法》(宁党办〔2009〕99号)规定执行。分别由自治区和试点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三、经办服务
  
  (一)加快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扩大试点的各县(市、区),要在乡镇、行政村成立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和民生保障服务站,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职能职责、统一服务标准,为广大农村参保居民创造安全、方便、快捷的服务环境。
  
  (二)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已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和扩大试点的县(市、区),要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新农保基础信息管理质量。在现有条件下,充分整合和利用各方资源,配置相关设施,加快手工操作向信息化管理转换的进度。加强操作管理培训,确保基础信息准确,统计数据准确,基金安全完整。要抓紧研究推进方便群众、简化手续的新农保、新农合缴费合并进行的参保缴费方式。
  
  (三)抓好各项配套资金筹措落实工作。扩大试点的各县(市、区),要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格新农保资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四)严格执行新农保经办操作规程。凡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要确保养老金每月15日前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组织实施
  
  (一)纳入自治区和地级市试点范围的县(市、区),要在6月底前完成摸底测算、信息采集、方案制定工作。7月份完成试点方案上报审核、人员培训、政策宣传等工作。8月份、9月份开始组织登记参保缴费。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时间适时确定。
  
  (二)争取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其他山区县(区),也要尽快摸清底数,按照国家新农保试点申报的有关要求,做好方案制定、申报和组织实施等准备工作。具体试点县(区)待国家批复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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