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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震指[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5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做好玉树震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

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玉树州委、州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玉树震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切实保护好珍贵的藏族文化遗产,现就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迅速成立州委、州政府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责任人并制定抢救、保护计划。现场指挥地震灾区文化、文物部门积极开展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
  
  二、摸清文化遗产受损情况
  
  迅速组织人员,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深入现场对灾区的文物国保、省保、县保单位和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新发现的文物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国家级传承人的住所、作坊等,进行实地调查,摸清受损情况,详细登记、拍照、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及时上报省文化遗产保护主管部门。
  
  三、实施抢救性保护
  
  对受损的国保、省保、县保单位及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新发现的文物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和国家级传承人要实施抢救性的保护措施,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对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资料、实物,放置部位危险、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易受地震影响的文物要及时转移至安全场所,并派专人看守,防止人为损害、破坏。在震后过渡期,要搭建相对安全的板房,对可移动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像资料等进行集中存放和保护,确保安全。
  
  四、加强安全检查和重点督察
  
  加强对文物的日常巡查,特别要加强重点部位的检查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对出现险情的建筑,要立即停止向公众开放。同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排除安全隐患。严密监测文物本体的变化,高度重视震情通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和防范措施。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化系统干部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要求认真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工作。
  
  以上工作由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落实。
  
  
青海省玉树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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