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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阿府函[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5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加强我州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细则》)及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五部门《关于转发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民发〔2009〕35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州政府决定成立由州民政局牵头,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民委、州人事局、州交通局、州司法局、州规划建设局、州卫生局、州宗教局、州残联等部门参加的阿坝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救助管理机构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县也要建立相应的救助工作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法救助,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一)救助条件及救助原则
  
  根据《细则》和《办法》有关规定,救助对象为: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镇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因偶遇被抢、失窃、务工无着、无亲友投靠导致食宿等临时性困难的,可在弄清情况、履行必要手续的前提下由救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站)核实后给予救助。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立即终止救助,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特殊对象的救助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的特殊对象,按下列程序进行救助: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直接护送至州、县人民医院给予必要的基本医疗救治;弃婴(0~1岁)和幼儿(1~6岁)需经定点医院检查,排除传染性疾病后护送至州社会福利院。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及精神病人护送至定点医院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由卫生部门通知救助站前往医院审查辨别身份,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站出具救助证明,救治费用由救助站报请财政部门核拨,救助站负责救助对象的返乡事宜。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查实、联系其家属或单位,并通知其家属接回或护送回原籍,医疗费用由其家属予以支付;家庭困难的,医院适当减免费用,同时在城乡医疗救助予以适当补助。
  
  (三)一般救助对象的救助
  
  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对口的城市车票;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或流出地民政部门领回,或由救助站护送至住所地相对口的救助站;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救助站进行救助、安置。
  
  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报公安部门尸检后,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或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派人前来料理后事并向其提供尸检证明。发出通知两周后,没有前来料理后事的,救助站会同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相关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
  
  1.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
  
  2.负责指导、督促州、县级救助管理站的日常管理、设立等工作。全州未建立救助站的县,应尽快建立救助站,做到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要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确保正常开展救助管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询问其基本情况,检查有效证件,确定无任何疑问的情况下,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按属地管理原则送所属县救助站救助。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注意发现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要加大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以乞讨盈利为目的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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