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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食堂内严禁存放灭鼠药、杀虫剂、防冻剂(如亚硝酸钠)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与食品加工无关的杂物。 (三)盛放酱、醋、盐等调料的容器要符合食品容器的卫生要求,并加盖存放。 (四)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有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设固定的地方或储柜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十条 加工四季豆、豆浆、肉类等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必须均匀高温加热,烧熟煮透。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隔顿的剩菜、剩饭要彻底回锅后再食用。一旦发现变质,不得出售。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卫生制度。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餐饮加工过程中刀、墩、案板、盆、筐、水池、抹布等工、用具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标志明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放置有序。盛装食品的容器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使用非食用塑料制成的容器盛装食品。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严格的餐具厨具消毒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餐具洗涤消毒设施。餐具要洗净消毒并达到卫生标准。同时鼓励进餐者自备餐具。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当发生食物中毒及疑似食物中毒时,学校食堂负责人应采取如下应急措施:1、立即报告学校校长和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情况严重时应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2、立即组织紧急施救工作,将食物中毒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保留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和设备,保护好现场。4、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对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或隐瞒不报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餐饮垃圾处置制度,将餐饮垃圾交由有餐饮垃圾处置资格的单位依法依规处理,防止地沟油重回餐桌。 第十五条 加强督查与评估考核。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学校食堂餐饮安全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将量化分级管理落实到每一个学校食堂。对工作扎实、安全保障有力的学校食堂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