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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可以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评估,应依据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格和土地纯收益应依据土地成交价格确定。协议出让的土地纯收益不得低于土地纯收益标准。 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用地单位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用地出让成交后,经市规划局批准同意调整规划容积率或规划用地条件的,应按照批准时点的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新规划条件宗地内的各类用途楼面地价,并按照楼面地价和建筑面积计算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已经出让的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十四、各类用途土地级别图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公布基准地价范围内的土地级别图分为网格级别图和宗地级别图。市国土资源局印制的各类用途土地级别图是设定标准面积的网格级别图。宗地级别图应根据长春市地籍数据库更新情况实行动态更新。宗地级别的确定以宗地级别图为准,每宗地的土地级别由长春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系统落实宗地后予以确定。 十五、新公布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长府发〔2006〕10号)同时废止。 十六、各县(市)、双阳区的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0〕1号)要求,由各县(市)、双阳区自行组织公布实施。 附件:1.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2.长春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3.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区段路线价与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4.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5.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6.长春市市区国有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7.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附表1: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用途 价格 级别 商业 住宅 工业 Ⅰ 一类 9500 3800 1700 二类 6000 Ⅱ 一类 6800 2900 1500 二类 4000 Ⅲ 一类 4000 2000 800 二类 3200 Ⅳ 一类 2800 1600 620 二类 2200 Ⅴ 一类 2000 1300 480 二类 1500 Ⅵ 一类 1400 1000 384 二类 1100 Ⅶ 900 700 - Ⅷ 700 500 - 附表2: 长春市市区国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用途 价格 级别 商业 住宅 工业 Ⅰ级 一类 4000 1300 700 二类 2100 Ⅱ级 一类 2900 1000 600 二类 1400 Ⅲ级 一类 1500 700 280 二类 1100 Ⅳ级 一类 1000 560 220 二类 770 Ⅴ级 一类 700 450 170 二类 520 Ⅵ级 一类 480 350 110 二类 380 Ⅶ级 310 240 - Ⅷ级 240 180 - 附表3: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区段 路线价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级(类)别 区段名称 区段范围 路线价 平均 纯收益 Ⅰ级 一类 Ⅰ级 一类 重庆路1-1 文化街至清明街 12000 5500 重庆路1-2 清明街至近埠街 11000 5000 重庆路1-3 文化街至西安大路 11000 5000 重庆路1-4 近埠街至大经路 10000 4500 人民大街1-1 北安路至崇智路(民安路) 12000 5500 人民大街1-2 崇智路(民安路)至咸阳路 11000 5000 人民大街1-3 北安路至新发路 10000 4500 人民大街1-4 咸阳路至义和路 9400 4000 人民大街1-5 吴淞路至长春站 9400 4000 人民大街1-6 新发路至吴淞路 8900 3800 西安大路1-2 人民广场至同志街 11000 5000 西安大路1-3 同志街至建和街 10000 4000 西安大路1-4 建和街至永安街 9400 3600 西安大路1-5 永安街至康平街 8900 3800 康平街1-1 崇智路至新华路 8400 3600 长春大街1-1 人民广场至清明街 10000 4500 长春大街1-2 清明街至大经路 8900 3600 同志街1-1 西安大路至锦水路 |